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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有些案件法官们已不可能完全了解其中的事实,因而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他们必须借助并依赖鉴定专家们的意见,且依赖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力量来帮助明察、知晓案件事实。诉讼中,由于法官和当事人对专门问题不具有相关专业的知识,不易对专家们作出的鉴定结论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因此司法鉴定人有时已实际成为“事实的裁判者”。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司法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等现象,这些现象已导致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及对他们做出的鉴定结论产生信任危机,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司法鉴定人制度本身所造成的,也不是司法鉴定人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表面上看,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由于鉴定人管理上的部门化、地方化所造成的。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深层次分析也不能单纯地归结于鉴定人制度立法不完善,主要原因是我国司法制度长期受前苏联的强职权主义理论的影响所致。尽管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有了重大改观,但实质上却仍带有强职权主义的色彩。表现在司法鉴定人制度中,就是没有将司法鉴定权进行合理地分配,也没有对权力进行制约,从而导致在诉讼中严重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诉讼机制的严重失衡使当事人的诉权极度弱化,鉴定人在此背景下出具的鉴定结论也就时常成为拥有超级效力的证据。 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发人们深思。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何去何从,是采取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还是采取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学者们和司法工作人员各抒己见,争论不止。无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选择何种模式,在制度的移植与建立过程中,我们都必须强调理论要能联系实际,优选的外来法律制度要能与我国的国情兼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人制度。 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不仅统一了鉴定人的资格及管理,解决了司法鉴定中的混乱局面,而且还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同时还对司法鉴定人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基于此,本文在对国外司法鉴定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鉴定人制度的一般理论,结合《决定》的规定,先剖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