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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国外部分国家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逐渐呈现有序状态,相关的法律规范逐步健全,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崛起的大国代表,在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规制方面发展最为久远和完善。随着我国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方式的应用的拓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逐渐增加自己的业务范围和领域,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也在日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内容的复杂性。新型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不符标准的事后监管等法律问题,关系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维护合理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制。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加,新型电子支付的资金流的管理和归属,对资金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造成一定的挑战,大规模的沉淀资金更是在孳息的归属法律问题上造成冲击。且第三方电子支付以开放的电子信息技术作为依托,传统的法律保护制度难以全方面、多方位的对消费主体权益做出保护。本文以中美两国作为对比原型,首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概念以及其中的核心和关键的法律制度做出解释和说明,阐述第三方电子支付在现阶段的发展现状和特点,以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理论内容,从基本理论层面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做出铺垫性陈述。为突出对比,分别在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资金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制问题上进行了制度比较。中美两国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上主要从许可、资本保证与退出机制层面对本国的新型支付做出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规定和法律建设;在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上,美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资金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和联邦与州两级管理制度上,而我国主要集中在对客户备付金、孳息归属以及账户结合制度上进行制度规范;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美双方都集中在消费者知情权、交易安全以及隐私权保护制度上进行规定和比较。美国作为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的先驱,其《统一货币服务法案》、《电子资金转移法》、《真实信贷法》等相关法律内容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上给予相应的启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盾牌,与美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制度进行异同对比,有助于我国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发现便捷的发展路径,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将所得经验和启示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