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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等学说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是古典自然法学流派的经典理论,从政治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一套建国理论。如果仅从权利优先、分权制衡、民主宪政等角度来研究洛克的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幼稚的。我们需要思考洛克理论的另一个面向——建国问题。洛克是如何构建起他的建国理论的?学界普遍是从契约的角度来考察,认为洛克是通过两次契约建立起国家,第一次是自然状态中的理性人为结成政治社会签订的社会契约,第二次是就建立一个有效政府而达成的政治契约。我认为这里存在误解。人们通过契约走出自然状态组成政治社会这一点我认同。但是,在公众是如何建立起管理国家的政府上,我认为洛克的原意并非是通过契约,而是信托。在我看来,洛克的建国理论的设计及展开,是以在英国有着悠久历史的信托理念为指导的。信托理念的运用贯穿于洛克建国行动的始终。相互之间的某种信任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组成政治社会的前提;在国家权力的设计和安排上,洛克强调政治权力的信托性质。洛克将建国分为两个阶段,即建立政治社会的契约过程和共同体把自然状态下用来保护自己财产而享有的政治权力——立法权、执行权授予给政府的信托过程。当我们以信托为视角来重新阐述洛克的建国理论时,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幅图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人民才走出自然状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结成政治社会,政治社会中的人民共同体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将原本享有的保护自己以及后代财产的权力通过信托文件(宪法)授予给受托人(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性质意味着在国家主权(信托权力)上,议会拥有统治意义上的主权,而人民拥有最终意义上的主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侵犯受益人的权益时,受益人拥有反抗权,重新选择受托人直至恢复信托。在以信托为视角重新梳理和表述了作为英国大地之法的洛克的建国理论后,笼罩其上的神秘光环和环绕其后的抽象哲学隐退了,散发出英格兰的独特气息。建国理论的构建,也是中国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洛克的理论虽然不能给我们提供具体的答案,但却启示我们,在建国问题上需要发明既能够接续和传递本土政治特色、又能够与其他文明体的政法理论进行对话和博弈的大地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