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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合作的一种金融创新起源于法国,在欧美国家已发展比较成熟。银行保险的早期开展形式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后来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不断深入,逐渐形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排他性的战略联盟,成立合资企业或者金融集团形式的银行保险。银行保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一国的金融业发展,并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实现。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还处于初期的银行代理保险模式,虽然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银保合作层次低,偏重短期利益,产品结构单一,手续费恶性竞争,代理销售过程中误导宣传现象严重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尽快找出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是实现我国银行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法律监管角度出发,介绍了我国现有的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国外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并借鉴其成功的立法经验,提出构建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框架的新思路。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介绍了银行保险的概念,经营模式,国外及国内银行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重点指出我国银行保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个层次介绍了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的含义,特点,监管的意义和监管的原则,指出我国对银行保险监管的原则是规范与引导并重。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和监管体制,并指出其中的不完善之处。我国现有的银行保险监管制度大部分是部门规章,法律体系不完备,法律制度不健全。严格分业的监管体制很难对行业交叉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国际上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其次重点分析英国、法国和美国的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研究其发展规律及成功的经验,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指出我国在立法上逐渐放松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管制,在监管体制上也应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并且提出我国银行保险未来的发展应该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银行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我国银行保险的监管立法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先由国务院颁布《银行保险业务管理条例》对我国目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规范,并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的发展道路指引方向。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逐步放松对金融业之间混业经营的管制。未来立法可以考虑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对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开展的银行保险进行规范。文章最后提出了各地监管部门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证我国银行保险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