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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将终其一生在监狱服刑。终身监禁是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自由刑,有足够的残酷性。其在域外范围被广泛使用,在我国历史上也曾有痕迹存在,秦时的“隶臣妾”就是终身劳役刑。《刑法修正案(九)》将终身监禁引入我国刑法,成为一个很大的亮点。我国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属于绝对终身监禁。此次增设终身监禁立法背景是多方面的,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回应民意,满足国际协作需要,体现了从严反腐刑事政策的同时,也有力的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科学定位是我们研究相关问题的前提,“刑种说”与“特殊无期徒刑说”均不合理,此次新增的终身监禁不是刑种,是无期徒刑的特殊执行措施,也是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由于要对犯罪情节进行判定,终身监禁的裁定标准模糊,评价过程混乱。增设终身监禁之前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变为现在的死缓并处终身监禁,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而且顾名思义,即使是重大立功也不能摆脱牢底坐穿的惩罚。笔者认同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教授提出的以保护法益为目标、以预防为核心、以罪责为界限的刑罚目的观,而终身监禁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作用极为有限,没有强化一般预防效果,且残酷性之大导致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终身监禁忽视人权,成本过高,同时我国不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刑罚结构缺陷,因此将其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缺乏正当性。终身监禁在我国法律土壤中有诸多不适,所以具有暂时性,只能在贪污受贿犯罪领域作相关完善,不宜向其他领域拓展,同时应当完善赦免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并且允许重大立功发挥减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