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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快速发展。在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面临着承担违约、侵权等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且赔偿责任往往伴随着承运货物、所使用的运输装备/工具的损坏与灭失。但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对其赔偿责任予以承保,出于支持多式联运的发展、鼓励运输企业从事多式联运并保护相关财产权利人与第三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填补这一保险的空白。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经营多式联运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附带承保相关财产的损失。因为多式联运已经成为现代第三方物流所主要采用的运输组织形式,所以在设计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参照和借鉴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货物运输责任部分的规定,其中货物的损坏与灭失、运输设备/工具的责任条款均可以适用于多式联运。除此之外,因多式联运中的迟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对迟延责任的承保应当进行一定限制。受制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技术标准的差异和多式联运内部区段运输之间的影响,导致影响多式联运准时交付的因素较多。另外,多式联运中的迟延可以具体划分为对迟延引发货损以及单纯的交货迟延。前者符合责任保险对承保责任性质的要求,因此应当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承保,在赔偿范围上,迟延导致的货物损失、相继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但是对于单纯的迟延责任,因为其与其他承保责任的差异,因此建议将其列为附加险,由被保险人选择是否投保。关税责任的承保应当谨慎,这是因为关税责任大多受国家贸易政策的影响,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因此无论是从风险的不确定性角度,或者是损失的可衡量化角度,关税责任是符合可保性要求的。关于保险责任期间条款,虽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责任期间是“接收与交付”,但是这一标准并不是明确的地理或时间上的标准,因此建议采用“仓至仓”条款解决这一问题。即在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中不划分各区段运输的责任期间,对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地点”至交付地的“仓库或存储地点”的期间内,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转运仓储等过程中出现的保险事故予以承保。以上为设计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发展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不仅仅要构建保险条款,还需要在法律制度等层面上为多式联运保险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发展多种保险形式,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互助保险的形式分散风险,不仅有利于最终形成实用性高的保险条款,更有利于构建良性的保险竞争环境,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