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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起,我国开始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公布了《上交所内控指引》、《深交所内控指引》,并且分别于2006年、2007年正式开始实施。不论是在《上交所内控指引》还是《深交所内控指引》中,都表明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状况,形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提出有效地评价意见。在2008年,国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上市公司于下一年7月开始全面落实,我国的内控信息披露由此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最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在内控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卓越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如内控信息披露过于形式化、内容较为单一、内控信息披露质量偏低的问题,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内控信息的披露质量对于公司股东以及外部信息需求方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有助于利益相关人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风险,做出与上市公司投资相关的正确决策;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内控信息披露可以有效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避免高管的道德风险,减少财务舞弊行为,强化对高管的监督作用,其意义可见一斑。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洗礼,人们开始比以前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状况,关注上市公司的内控状况,人们关于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逐步提高,这就引发了公司股东的思考,如何更好的激励高管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高管薪酬问题在最近几年内一直是个引发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该问题尤其突出,金融行业的高管平均薪酬年年位居行业榜首。一方面,广大员工质疑高管的薪酬水平是否过高,不与其实际工作绩效成正比;而另一方面,管理层自身也承担着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背负着比员工更多的责任。对于此问题,我们应该辩证的去看待,然而对于股东来说,对高管层进行薪酬的激励,却存在积极的意义,可以在一定水平上减轻公司代理成本方面的负担,同时更有助于发挥高管自身的潜能。在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高管个人需求,往往需要不同的激励方式,到底哪种激励方式最有效,最能激发高管的工作热情,提高高管内控信息披露的热情便是本篇文章研究的重点。本文以2009年-2014年A股上市金融公司为研究样本,探究高管薪酬激励是否对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并分析不同的薪酬激励方式对内控信息披露影响作用的差异,最后,按照上市公司所有权性质进行分类,探究国有上市公司与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对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作用效果是否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