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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作品在我国自古有之,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的权利观念普遍缺乏人格独立意识,权利观念也极端淡化,近代根本就没有著作权制度,自然也就不存在对戏仿作品的规制。从清朝末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到2010年再次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中从未对戏仿这类作品作出过相关的规定,甚至学界的研究也是近20年才开始。直到网络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的出现,戏仿这一现象才开始引起大量学者的关注。也是在这一时期,学界才开始注意到,由于网络创作的便捷、成本的低廉、以及网络传播的迅速性,类似这样的戏仿作品在网络上数量庞大,而戏仿作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下,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这类作品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需求,而且只要对其施加一定的限制,使其符合著作权法的精神,实际上不会对现有的法律秩序造成负面的影响。相反,若是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将会限制戏仿作品的创作,阻碍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交流,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鉴于戏仿作品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本文试图在现有的法律大框架下,为戏仿作品寻找生存空间,对合法的戏仿作品进行保护,而对以戏仿为外衣的侵权作品进行限制。本文以《馒头》案为引,第一章通过对戏仿定义,界定什么样的作品才是戏仿作品。通过区分文艺领域和法律领域对戏仿的不同要求,对现有的作品进行分类,归纳戏仿作品呈现出来的区别与其他类型作品的特点,将戏仿作品与讽刺作品区分开来,也为下文论证为什么戏仿作品在引用原作时与其它类型的作品要适用不同的标准,做出了铺垫。最后依照《馒头》的具体情况,得出结论:《馒头》属于法律下的戏仿作品。第二章仍以《馒头》入手,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戏仿作品作者与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冲突。本章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对《馒头》作品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由个别归纳到一般,总结戏仿作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究竟会存在那些问题,为什么会涉及到侵权,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戏仿作品还存在哪些新的特征,会遇到哪些新的问题。第三章针对戏仿作品本身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冲突,从法理、宪法、经济学三个角度为戏仿作品存在的必要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的依据。第四章鉴于美国对于戏仿制度的研究,除了成文法的规定,还提供了大量生动、丰富的案例,因此本文主要借鉴美国法中关于戏仿作品的相关判决,从合理使用的标准角度进行分析,进一步细化戏仿合法化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五章通过对以上对戏仿存在的必要性、现行法律对其权利界定不明,以及其他国家较为丰富的相关经验的分析,从立法、司法裁判角度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了几点建议。最终得出结论:戏仿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也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立法,借鉴其它国家的制度,达到对戏仿作品进行保护和限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