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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印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只是一直未得到理论概括。2004年龙宗智教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印证与自由心证》提出印证模式理论后,引发以“印证”为主题的学术热潮。“印证”一词不仅是证据法学领域炙手可热的词语,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备受推崇。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印证规则进行研究:第一章,刑事印证规则的界定与比较。本章第一节主要对刑事印证规则的概念和本质进行论述。“印证”一词原本属于历史考据学领域的专业词汇,被移植到证据法学领域迅速发展。刑事印证规则作为一种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是指将两个以上所含信息同一或指向同一的证据进行对比,以实现证据所含信息真实性进行检验,在全案证据不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初步判断的证据规则。刑事印证规则本质上属于证明力规则、真实性规则和证明标准的保障手段。本章第二节主要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下的刑事印证规则适用进行比较,对不同证明模式下要求印证的案件范围大小进行对比分析,将我国的所有案件都要求印证界定为强印证,将域外只有极少部分案件需要印证界定为弱印证。第二章,我国证明模式下的刑事印证规则。本章主要对我国的刑事印证规则进行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第一节对刑事印证规则进行规范研究,通过对我国与刑事印证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条文主要是规范言词证据的印证,几乎未涉及实物证据,因此对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特殊言辞证据进行规范分析。第二节对刑事印证规则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刑事印证规则的实践形态就是我国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求印证的刚性要求以及重视直接证据的印证。第三章,我国刑事印证规则形成的原因及负面效应。第一节从四个方面对刑事印证规则进行深层分析: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立法理念对证据证明力的强调、重复的事实审理要求依据证据可以反复得出相同结论、非直接言辞的审理方式降低证据的信息量导致需要通过多个证据互相佐证、诉讼目标缺乏保障手段需要借力刑事印证规则实现。第二节从四个方面从对刑事印证规则的错误适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忽视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审查、对过于依赖口供的印证价值、人为制造印证结果以及过度压缩法官的心证空间。第四章,我国刑事印证规则的合理界限。为了解决刑事印证规则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第四章从三个方面给出建议。第一节要求注重单个证据的审查和证据的综合审查,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以完成单个证据的证明能力审查为前提。第二节强调要注重印证与心证的结合,因为印证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方面具有强大的优越性,并且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坚持印证的主导地位。但司法实践中部分裁判者粗疏、刻板适用刑事印证规则,导致虚假印证和僵化印证,需要利用法官的经验和逻辑法则发挥最终的把关作用,实现毋枉毋纵。第三节从相关证据规则角度进行论述,建立证明能力规则体系,将司法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制定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指导裁判者正确适用刑事印证规则审查证据。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避免印证的前功尽弃,将已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并扩大非法证据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