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模式,其侧重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达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报应型司法模式相比考虑的更加周全。与近年来我国司法界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调解与能动司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遥相互应,我国近年的司法改革都受到其影响,有些地方法院如山东烟台中院等已经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进行研究和实践,并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者试图通过对现有的相关专著、论文以及其它资料进行整理,对支撑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理论进行梳理,弄清恢复性司法理论发展的来龙去脉,并最终以期达到对恢复性司法的全面认识和正确评价。本文正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通过恢复性司法由来以及各国学者对其认定的不同得出基本概念认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其与传统司法的相比较总结出恢复性司法的恢复性、参与主体广泛性、程序灵活性等基本特征。在其产生的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恢复性司法产生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理念基础三个方面阐述其产生的根源,主要从后现代解构主义、市民社会发展以及民主正义的新发展角度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为恢复性司法在国外的实践,主要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中恢复性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不同点与相同点,得出恢复性司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引申出我国有必要在其它国家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尝试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是对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的展望和设想,本章也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的基础,主要有文化基础、实践基础以及制度基础,在实践基础环节主要阐述了以烟台法院为代表的国内近年的司法探索。第二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分析和探讨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如制度冲突、法律意识冲突以及恢复性司法自身发展的不足等问题。第三部分即在前文的基础上首先对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进行基础定位,然后对在构建环节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