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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中国利用世界经济较长时期繁荣、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机遇,充分优化国内细分产业,提高自身竞争力,大力发展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方针,努力实现国际贸易全方位发展。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愈发激烈,卖方市场也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赊销结算方式也基本取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赊销结算方式的使用率甚至高达90%。在国际赊销贸易下,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出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的难度和强烈的融资需求是国际保理业务得以在近些年盛行和发展的前提和原因,尤其在欧美地区。但在我国,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应收账款融资方式却没有真正地被广泛接受,国内仍倾向于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传统而又繁琐的融资模式。2018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4.62万亿美元,增长12.6%,再次登顶世界第一,而在此有利环境下国际保理却未完全发展起来,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各大商业银行,而未见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参与其中。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理解仍有分歧,国内法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有较大冲突,从而在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思考和操作上非常薄弱。本文的中心内容就是围绕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展开,在分析国际保理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探讨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并对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总体共分四章。第一章是介绍国际保理的基本理论,涵盖国际保理的定义、分类及法理基础,并阐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应收账款转让,为下文讨论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防控作铺垫;第二章是对国际保理基本交易制度——FCI国际双保理制度作了深度解析,FCI国际双保理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国际保理模式,各国开展国际保理均以其为行为准则,因此分析FCI国际双保理制度有利于剖析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问题;第三章紧随第二章,在解析完国际保理基础交易制度后,将视角拉回国内,对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可能面临的因我国制度缺陷导致的法律风险作了论述;第四章,笔者对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出了自己建议,可分为两点:第一,完善我国国际保理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完善国际保理的法律框架,使得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第二,赋予我国商业保理公司相应的主体资格,笔者在文中详细地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当前在我国的掣肘主要是因为我国商业保理公司某些主体资格的缺失,这个问题不能解决的话一切法律风险防控都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空谈。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制度环境,加快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以更好地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目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