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学术界对医患双方法律关系确定为民事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对医院预约挂号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运用合同法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相关理论,将预约挂号界定为预约合同,而与之对应的本约合同则是随后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以此为基础,分析医院预约挂号的法律关系。第一部分为对预约挂号法律属性的定性,在阐述预约挂号含义及实施方式基础之上,通过分析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基本理论,认为预约挂号在法律性质上为预约合同。第二部分是对预约挂号法律关系主体的分析,预约挂号在实践当中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直接预约挂号,即医院自行建设预约挂号平台,在该模式之下,预约挂号这个预约合同的主体分别为医患双方,医方为事业单位法人,患方为自然人;另一种是间接预约挂号,在此种模式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由第三方来负责开展预约挂号并负责其维护和运营,但是因为医疗资源本身具有鲜明的公共福利性,与第三方合作而备受社会争议,本文对该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认为该模式在法理及实践上其存在均具有正当性,进而对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第三部分为对预约挂号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分析,预约挂号法律性质既为合同,则债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为行为,即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而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合同给付内容则其对合同主体的法律效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分析预约合同效力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预约挂号的效力,并就“预约挂号优先就诊”问题展开分析。第四部分对两种不同模式下的主体义务进行分析,一方面,因在该预约合同中,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具有一致的对应性,而分析其具体义务对于后文合同责任的研究更具实质性意义,本文在该部分则主要针对合同主体义务加以分析,另一方面,在间接预约挂号模式下,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其一为医患双方的预约合同关系,其二为医方和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在直接挂号模式下已对预约合同关系主体的义务进行分析,在间接预约挂号模式下,委托合同的义务也关乎患方的权利,因此,本文对委托合同下医方和第三方的合同义务加以分析。第五部分则是在对合同主体义务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合同责任加以分析,对预约合同的责任学术界一直尚存争议,本文在该部分对预约合同责任进行研究并结合具体的医院预约挂号进一步分析其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共同构成我国的合同违约责任体系,违约金和定金责任虽在理论上同样适用本文所研究的预约挂号该预约合同,但就预约挂号而言,其在法律性质上虽为民事合同,但从实践可操作性来说,这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不适用。本文从法律视角对预约挂号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旨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决其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所面临的尴尬境地,以期对其实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