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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它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之后在中国农村进行的第三次革命性变革,是中国人民又一次集体智慧的结晶,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四个民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决策又是“四个民主”中的重要一环。民主决策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村级民主决策简言之就是全体村民共同参与村中重大事务的讨论并形成决议,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目前,农村民主决策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也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村级民主决策提高了广大村民政治参与热情、调动了村民参与农村治理的积极性、使村民的意愿得到合理表达、使村民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在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中,村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等逐渐得到培育,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主要通过调查问卷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了解民主决策在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中作用发挥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给出对策。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民主决策在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发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眉山创新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达州强化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等。但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发挥方面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实际运行中还不能完全实现它的功能。如村民流动性的增强降低了村级民主决策的质量、有些村民缺乏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的积极性、村民委员会“代民做主”时有发生、村党支部包办村委会工作替之决策、乡镇政府不当干预村委会决策等。其原因主要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村民民主素质还不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用发挥的不够充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协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决策关系错位等。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有效发挥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中作用的对策: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民收入;是培育村民有序参与民主决策的意识;三是理顺村委会和村民的关系,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让村民充分参与民主决策,确保村级民主决策顺利进行;四是有效协调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特别是村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工作;五是正确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乡镇政府不干涉村委会的民主决策,正确定位自己在村级民主决策中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