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就目标公司的有关情况而言,融资人掌握的信息多于投资人,投资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由此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投融资的快速达成,投资人通常会采取措施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之一即是估值调整机制。由于估值调整机制具有高风险性、高回报性的特征,与赌博相似。所以,在我国被戏称为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具有促进投融资,控制投资风险,激励融资人等积极作用。所以,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问题并未达成一致认识,其中以目标公司作为对赌主体是否有效的讨论尤为激烈。长期以来的争议阻碍了对赌协议促进投融资功能的发挥,为了改变此种现状,必须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专门研究。本文从对赌协议的内涵出发,在对其原生概念进行分析、解读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理论学说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之标准并将其运用于判定对赌协议具体类型之法律效力,提出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进行全面否定或肯定,应当以有效认定为原则,无效认定为例外的观点。具体而言,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析、解读对赌协议之内涵。以对赌协议原生概念为起点并将其与我国交易实践形成的“多退少补”机制进行对比,得出对赌协议与“多退少补”均属估值调整机制,原理相通的结论。而后,进一步对其理论基础、法律性质、基本类型等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介绍,厘清对赌协议的概念,进而探讨目前深受关注的核心问题,对赌协议之法律效力问题。第二部分,介绍、评价有关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之理论学说及司法现状,概括其中的观点和标准,为构建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之标准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梳理能够用于判断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归纳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之标准。第四部分,将前述认定标准用于我国对赌协议实践中常见类型及争议较大类型之法律效力认定。第五部分,总结前文形成之观点,提出认定对赌协议法律效力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建议。在认定对赌协议法律效力时,理论上应当采用折中说的观点,实践中应当以有关司法政策为指导,以有效推定为原则,尽量避免无效认定。对赌协议之法律效力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进行分析判断,避免一刀切。与目标公司对赌并非一定无效,如果未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当以法无规定为由而轻易否定其有效性。在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反向运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认可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