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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也是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的价值。而法律意义上的效率指司法活动应当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度的“收益”。效率价值要求诉讼程序简易、迅速和灵活。小额纠纷因为争议金额小,所以当事人通常期待国家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他会认为得不偿失而放弃司法救济。“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昂贵的司法形同虚设”。小额诉讼程序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诉讼需求而产生的。总之,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是现代司法理念和诉讼价值的必然要求。
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以及民事纠纷的多元化使我国法院的压力空前加大。实现案件合理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如果仅仅依靠目前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来实现案件分流只能使法院不堪重负,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小额诉讼程序因为程序简便、成本低、效率高,正日益受到青睐。从我国简易程序的理论和实践看,简易程序不可能替代小额诉讼程序。尽管我国的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非常“简易”,对于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法院的权利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简易程序在处理小额诉讼纠纷时却显示得“不简易”。我国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而一种司法成本低,效率高的小额诉讼程序也需要建立起来。它在性质上“决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相互联系,同时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使得案件一进入法院就能顺利地繁简分流,从而使大量简易的小标的额的案件能迅速、成批地得到较好地处理,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对连年快速增长的案件的处理有了一个缓冲的过程。它的简捷、快速、方便是诉讼效率的最好体现。对于微弱势力和微小利益,效率能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正好给了微弱权利人的权利一个很好的载体。
本文首先对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问题加以研究,然后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探讨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时应考虑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