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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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了职业禁止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处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立法者们对于社会发展趋势所做出的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运用也日渐增多,合理运用职业禁止制度,不仅能够降低犯罪人再犯罪的几率,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目前学者们对于职业禁止制度性质的界定仍存在争议,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尚显模糊,在司法适用中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用也存在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厘清该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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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了职业禁止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处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立法者们对于社会发展趋势所做出的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运用也日渐增多,合理运用职业禁止制度,不仅能够降低犯罪人再犯罪的几率,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目前学者们对于职业禁止制度性质的界定仍存在争议,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尚显模糊,在司法适用中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用也存在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厘清该制度的性质及相关内涵,对其中尚不完善的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就职业禁止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绪论。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等方式,对职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背景进行了简要的概括,总结了现阶段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并就目前学术界的几种主流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梳理了该制度的基础信息以及现阶段的研究状况。第二部分是刑法职业禁止制度的概述。从职业禁止制度具有附随性、可选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出发,通过分析理论界现阶段存在的资格刑说、保安处分说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三种主流观点,对职业禁止制度的性质进行了更准确的定位。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以及罪刑法定原则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资格刑说存在漏洞。从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以及惩罚性元素的体现上,可以得出定性为保安处分并不恰当的结论。而从立法设置等角度分析论证后,可以发现将该制度定性为非刑罚处罚措施最为合理。此外,本章还将职业禁止制度与禁止令、行政法上的职业禁止进行了比较和界分,为该制度在司法中的实际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关于职业禁止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从适用主体方面,提出了单位犯罪尚未纳入规制范畴、对“职业”的界定范围不够具体以及对职业关联性的认定标准尚不明晰等问题。从刑罚适用角度出发,存在着职业禁止制度适用的刑罚种类不明确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罚范围不合理的情况。在目前的处罚期限缺乏梯度的现状下,还存在着法官可裁量范围过窄、起点刑过高的问题。从执行程序上来说,目前的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职业禁止制度的具体执行机关和执行方式。并且,《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第三款中的“从其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不同审判人员对其理解适用也存在较大差异。当犯罪人因逃避职业禁止的处罚而需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时,对于一般性违反的犯罪人,应依据何种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并不清楚,并且法律也缺乏对“情节严重”的具体评判标准。最后,监督与救济程序的缺失可能会造成该制度形同虚设以及当事人合法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所以,很有必要建立与之相配的监督救济措施。第四部分是针对上述问题的完善建议。单位犯罪数量之多、影响之大,使得将单位纳入职业禁止范畴很有必要。而“职业”范围的界定除了普通意义上的职业,还需要将特定职业与兼职等特殊职业考虑在内,有关职业关联性的认定也应当更加灵活。在明确职业禁止制度适用的刑罚范围后,本文还对合理界定处罚的范围提出了建议。对于处罚期限的问题,本文认为目前可以通过刑法职业禁止与行政法上的职业禁止二者自由裁量的方式,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在通过对公安部门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比较后,发现后者的本土性和灵活性更为适合该制度的具体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定期报备制度的新建议,通过检察院以及设立与信息公开制度配合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对职业禁止人员的监督与惩罚。最后,从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的角度,提出应保留当事人上诉、申诉等基本的权利,保护其相应救济权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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