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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在公正基础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立法者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面对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严峻形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要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不仅仅要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更要注重实践层面的有效运行。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实现侦诉审有效衔接,克服阻碍简易程序有效运行的障碍,是保障刑事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实现简易程序立法初衷的关键。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3万字。 第一部分论述保证刑事简易程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是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目标。然而,单纯地强调简易程序规定的完善以及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理论认识上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司法改革的方向,因此需要厘清并走出对简易程序的认识误区。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其进步之处,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加以检验和弥补。在实践层面,面对司法资源与刑事案件的紧张关系,只有通过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整体上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才能克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最后,在简易程序中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可能被忽视,需要通过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来保障。 第二部分分析刑事简易程序有效运行存在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阻碍简易程序有效运行的主要障碍是案件排队的问题,也即公检法三机关的有效衔接问题。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效衔接的主体缺位。刑事简易程序要求所有的诉讼主体,尤其是专门机关,积极参与到简易程序的运行当中。然而,实践中侦查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缺乏参与简易程序的意识,并没有有效地参与到简易程序中来。二是侦诉审衔接机制缺失。侦诉审程序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机制,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三是有效衔接的程序基础不完善。一方面,庭前程序规定不完善,这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分流,不能为简易程序庭审的快速进行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庭审程序规定不足。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对简易程序庭审方式的规定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两者不相协调,影响了简易程序有效运行的稳定。 第三部分研究保障刑事简易程序有效运行的具体措施。针对简易程序有效运行存在的上述障碍,应当通过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克服障碍,从整体上保证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首先,应保障各主体的有效参与。毕竟参与是衔接的前提,各主体应提高参与刑事简易程序的意识,认识到简易程序运行的整体性,在自身工作中保障简易程序的有序运行。其次,通过构建分工办理、侦诉协作、诉审衔接、羁押衔接控制等侦诉审衔接机制加强侦诉审三机关之间的衔接,减少程序运行中不必要的消耗。最后,通过完善审查起诉程序、庭前程序以及庭审程序等举措促改进侦诉审程序衔接的程序基础,保障刑事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