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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重大的建树。但是,关于行政审判受地方干扰的问题,从该法实施至今,一直困扰着人们。管辖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问题和重要一环。然而,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设计,并没有充分考虑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没有为确保独立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创造好条件。相反,现行的管辖制度却为地方干预行政审判创造了某种便利。解决行政诉讼的管辖困境,是破解行政诉讼困境的重要途径。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行政方式的科学化、法制化意义重大,同时,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当前,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在管辖的基本理念、管辖制度的缺陷与成因等方面取得了不少共识,对于完善管辖制度也提出了不少建议,比如,提级管辖、异地管辖、集中管辖等。然而,并没有达成共识,仍然有可研究的地方。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地方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发现具体问题,探讨问题的成因,寻求解决之道。本文主体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解读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结合实际,分析存在的实际问题。从级别管辖来看,行政诉讼管辖存在管辖法院级别过低的问题;从地域管辖来看,主要是照搬民事诉讼管辖的理念和规定,形成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模式;从裁定管辖来看,主要是关于指定管辖、异地管辖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难以合理把握,此外,中级法院将审判权下移,造成了事实上与我国两审终审制相违背。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我国行政审判中司法地方化严重,地方干预司法问题突出,造就了“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尴尬。第二部分,分析当前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任何事情都是内外因作用的结果。管辖制度存在问题,也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从管辖制度本身来看,第一是因为确立管辖的原则之间本身存在矛盾,第二是因为照搬民事诉讼管辖理念,没有考虑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从体制上看,主要是因为现行法院体制设置上存在问题,一是法院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地方政府统管法院人财物等权,导致司法地方化,二是法院内部机制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化倾向。从文化传统看,行政权一直是一种优于司法权的强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第三部分,解决行政诉讼管辖问题的措施。解决行政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要从导致其存在的原因出发。在现行体制机制下,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等措施的运用,减轻司法地方化。具体方式是提高部分案件管辖法院级别、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中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通过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从源头上解决管辖的问题。主要是采取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完善法官考核选任机制等措施。解决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稳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治理的基本方针。现阶段,应坚持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相结合,改善司法环境。稳步推进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从地方独立出来,适时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真正彻底解决司法受地方干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