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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基础建设日新月异,全国机动车辆和驾驶人保有数量也随之迅猛增加,驾驶人、机动车辆和道路的快速发展,既体现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推进了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但由此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人类也构成很大威胁。目前,全球每年有5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而中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占全球的五分之一,居世界首位。交通事故的巨大危害性已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特别是事故处理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已越来越成为群众关心的焦点,而且社会影响面较大,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较含糊,学说界和实际司法行政工作中理解不一,争议较多。,本文重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归责原则为重点,在对国内外交通肇事归责原则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分析我国适用信赖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对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引入构想,并坚持法律思想“本土化”的原则,采取谨慎的态度总结出我国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中适用信赖原则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和例外情况。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撰写本论文的目的和务实想法,简要介绍了信赖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发展过程,指出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比如:经济发展程度、社会道德观念、法律文化渊源等,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国情研究。第二部分是对道路交通肇事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研究,阐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特别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交通肇事归责原则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引用学界的不同争议,探究我国交通肇事归责原则的局限,分析信赖原则在限制过失犯罪的范围、平衡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论证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必要性,并归纳国外信赖原则适用的主客观条件和限制条件。第四部分是对信赖原则适用我国交通肇事归责的研究,通过分析我国适用信赖原则的主客观条件和相关的立法体现,指出在我国,目前信赖原则不是能不能适用的问题,而是如何正确适用的问题,尤其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要结合事故发生当时的现实情况,采取谨慎的态度加以综合判断,从而大胆地从理论上、务实上提出自己的引入信赖原则构想,列举了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和例外情形。总之,交通事故领域中适用信赖原则在我国已有立法体现,主客观条件也日趋成熟,但在交通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还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加以探讨、宣传,特别是需要国家在立法中予以确认,以便务实中准确应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