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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建国思想,探究其理论渊源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并具有搭建研究平台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中国共产党建国思想的主源和理论基础,其关于社会发展形态的一般预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理念等,自始至终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建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而孙中山的国家观,也与中国共产党的建国思想在某些重要方面有不解之缘。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差不多注意到所有值得研究的国家现象,其理论上的建树主要是:研究了国家产生的历史,揭示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以及阶级压迫的机关;研究了区别于但又从属于国家类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认为其确立取决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和阶级力量对比;研究了反映中央与地方、国家整体与局部关系的国家结构形式,主张其最终确定应考量各国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研究了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断言无产阶级国家的建立以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为前提,无产阶级可以采用民主共和国形式实行直接或间接的统治,无产阶级专政是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国家的本质特征,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实行社会经济改造的双重职能。 列宁论无产阶级国家。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在批判资产阶级国家观的基础上谈论国家一般,列宁则基于建立无产阶级国家的尝试着重阐述国家特殊,其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新结论:苏维埃是无产阶级实现其政治统治的一种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形式;工人阶级是无产阶级国家的领导阶级,对国家的领导通过其先锋队共产党来实现;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与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特殊形式的阶级联盟,尤其是工人与农民的联盟;无产阶级国家原则上是民主集中制的统一共和国,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联邦制作为过渡;无产阶级国家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是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最高类型的民主制度。 孙中山的国家观。孙中山在为建立和维护“中华民国”而奋斗的过程中,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建国方案,并集中反映在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当中。其国家观最主要的内容,一是强调人民乃国家主体,共和国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二是关于国家政权的构成原则,包括以“直接民权”为支撑的“权能分开”论,以五权分立制救三权鼎立之弊论,以“地方自治”为建国基础的国家结构论,“以党治国”、以党的主义治国论。 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构想在40年代前期即已成型并公之于众,新中国诞生前夕得以确认。但随着建国问题从理论层面跃升至实际操作层面,中国共产党再度整理自己的建国思想,对于建什么国以及如何建国这一本不陌生的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地探讨,完成了新民主主义理论框架之下的国家制度设计。 从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在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上得以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合乎逻辑的发展,它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和四个阶级联盟为特质,与无产阶级专政既有异质性差别又有同质性特征。 从工农苏维埃到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以马克思主义代议制理论为依据,但在实际运作中又与马克思主义建政原则存在着某种距离。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央和地方分别以政治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为过渡形式,解决新中国草创时期合法建政的技术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接近于苏维埃制度,又体现了与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的制度特征。 从民主联合政府到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制度”、统一国家中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制度”这类制度之说不同,新中国草创时期没有明确的政党制度规定。但对共产党领导相对含蓄的表达方式,并不能模糊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架构重建中的领导地位已经奠定且得到公众认同的事实,多党合作思想常见于党内文件及党的领导人的言论也毋庸置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民主联合政府的新目标,以政治协商为主要表现形式。毛泽东致斯大林电并不代表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取向的改变。 从联邦制共和国到统一共和国中的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的国家结构设计始终兼顾解决民族问题的需要。马克思主义关于选择国家结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少数民族多但人数少的人口特点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历史文化传统,规避国家分裂风险的现实考虑,与党的组织原则和活动规则相匹配的潜意识,是中国共产党确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制约因素。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40年代初期已基本形成,但联邦共和国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提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并存,《共同纲领》是由联邦共和国到多民族统一共和国思想转变的实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