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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快速发展的经济和良好的外商投资条件,吸引着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关注。作为我国在非洲投资的重点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持中埃两国之间经济贸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值得关注。经济贸易合作归根结底是人与人的合作,需要建立构建两个不同文化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流,以市场为导向的版权贸易可以承担起建立交流的责任。根据目前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版权贸易存在良好的前景,主要基于我国自身版权贸易发展的需求:一是近年来我国版权贸易逆差虽然有所改善,但是版权贸易逆差依然显著,“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版权贸易开辟了新路径,我国版权贸易正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转移;二是中国和埃塞俄比亚近年来经济贸易往来频繁,可以通过发展版权贸易增强文化认同,来维护我国和埃塞俄比亚的经济贸易。另外就是基于埃塞俄比亚的良好的版权贸易环境带来的机遇,埃塞俄比亚版权贸易具有市场潜力,我国在埃塞俄比亚开展版权贸易有市场需求。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版权贸易除了面临上述机遇之外,同时也面临着版权制度差异可能带来的挑战,其中影响我国版权作品出口的主要制度差异包括:一是埃塞俄比亚并未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版权条约,没有义务在其境内为我国版权人的作品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提供版权保护;二是埃塞俄比亚的版权制度不完善,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摄制权只是将摄制权的部分内容纳入改编权的范围权利界限模糊;三是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版权保护相关程序在争议解决和救济机制上存在差异。由于存在上述制度差异,因此我国版权企业在出口埃塞俄比亚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困境:一是由于埃塞俄比亚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不明确,导致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行为泛滥,我国版权人的作品在埃塞俄比亚网络上被随意传播且无法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我国版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二是是没有明确规定摄制权,只在改编权中包含部分摄制权,版权人只能对其作品的改编权授权,版权人失去对其作品影视化的控制,摄制权作为版权人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将摄制权纳入改编权极大地损害了剧本和文学作品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三是司法系统缺陷严重,版权人被侵权后维权途径不通畅。针对以上困境,可以从国家层面采取适当的政府行为进行干涉和版权贸易主体两个视角考虑提出应对策略。国家层面上:一方面中国政府可考虑和埃塞俄比亚签订双边版权保护协定,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法律适用等进行协商;另一方面政府支持实施“民心相通”工程先行打开埃塞俄比亚版权贸易市场。从事版权贸易的主体则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管控侵权风险:一是权利人适当采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控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二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改编权内容,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损害版权人利益;三是企业在签订版权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准确约定争议解决途径,正确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准确约定法律适用;四是企业主张版权保护的作品应符合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