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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形式繁多的诈骗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目前,学界虽然对诈骗罪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很多问题上还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的手段、方式不断翻新,这就要求我们相应地要提出新的预防和惩治的措施。诈骗罪是最为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与盗窃、抢劫等犯罪不同,诈骗罪属于交付型犯罪,即表面上看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而该交付行为又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新型支付手段的不断出现,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诈骗犯罪。例如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实施的诈骗行为,这些诈骗行为往往使被害人在不知不觉间,将自己的财物拱手送人。另外,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诈骗与盗窃等其他犯罪手段往往交织在一起令人难以分辨,例如“骗术盗窃”或者“窃术诈骗”案件中,凭直觉很难将案件准确定性。在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复杂案例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实质性行为,特别是被害人是否基于处分的认识、对处分的内容清楚明确并且主动交付自己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