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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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股东并不直接经营或控制公司,行使公司经营职权的是董事会,其行为对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各国立法无不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设置监督机制。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了监事会这一监督机关,但是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中国公司中的监事并未真正行使自己的职能。 本文以监事会制度作为研究专题,介绍了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论、阐明了我国监事会制度形成的原因并对当前我国监事会制度进行评价。在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功能弱化的根源和借鉴美、德、日等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对策。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界定了监事会制度的概念,接着从私法自治理论、代理成本理论以及分权制衡理论这三个理论角度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法理分析。 第二章:介绍和评述了国外几种典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立法模式,即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以及日本的监察人制度。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现状然后结合实践对我国公司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从思想观念因素和立法上的漏洞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这为其后提出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作了铺垫。 第四章:该章是文章的重点部分,结合前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引进独立监事、扩大和细化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监事的积极资格和建立监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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