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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信息全球化的时代,数字传播技术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使远程教育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给人类现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对技术发展十分敏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受到了强烈的冲击。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使用他人作品,是著作权的基本规则。即使在互联网的数字环境下,我们也无法改变这一规则,这是由著作权的私权本质决定的。当然法律赋予权利人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适当的限制,使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私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到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的第22条第6款规定了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免责条件,2006年通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了远程教育中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在当今网络条件下如此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课堂教学”是否应当包括远程教育,以及现代远程教育中是否应当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这些问题尚待我们进行讨论和解决。笔者认为,现代远程教育相关的著作权立法研究及实现已经十分迫切。本文试图以著作权的法律性质为划分,结合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现代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归属与合理使用制度。本文以引言开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最后是简短的结论。引言部分在阐述了现代远程教育环境下的著作权研究背景之后,提出了关于著作权归属与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指出大量的现代远程教育相关著作权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远程教育环境下著作权归属与合理使用制度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即表明了写作的意义和价值,接着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作了简单说明。第一部分“现代远程教育概述”。在分析现代远程教育环境下著作权相关问题之前必须要对现代远程教育的概念、发展和特点有所了解和理解,方能更好地把握与之相关的各种著作权问题并顺利解决问题。现代远程教育是远程教育的第三种形态,具有开放性、突破时空界限、自主学习模式、个性化教学与交互性、虚拟性和走向终身教育等特点。第二部分“现代远程教育对传统著作权的冲击”。与传统教育相比,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灵活、覆盖面广、信息量大,有着传统教学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这种新型教育模式的快速发展壮大中呈现出许多崭新的问题,给传统著作权保护理论以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多争议。笔者在这里就引起争议的几个概念作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如课堂教学与网络课堂、网络课程、复制权与复制行为、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等等。第三部分“现代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归属”。现代远程教育的核心是网络课程,权利归属是实施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因而网络课程著作权的归属是我们讨论其他相关著作权问题的关键。笔者在本章重点讨论网络课程在不同的情形下的权利归属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主张为避免和减少权利纠纷,应该通过立法鼓励各方权利主体在课件制作前签署协议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网络课程的权利归属,并对协议的内容和方式等进行规范。第四部分“现代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本章是文章的重要部分,重点分析现代远程教育中设置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一个法理研究、利益平衡、宪法研究以及比较法研究的讨论。无论是以法理学的研究角度,利益平衡理论的角度,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角度,还是从中外立法比较的角度出发,我们都认为当今网络时代的现代远程教育中,合理使用制度依然有其存在价值和必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在现代远程教育中当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第五部分“美国远程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我们应当大胆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美国《TEACH法案》是经过多年反复争辩和论证才制定出来的远程教育专门法案,理应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例子。本章对《TEACH法案》的立法背景、内容以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六部分“现代远程教育中的合理使用原则的具体应用”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探索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讨论在现代远程教育中如何使用著作权的问题,即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应用。最后是结论。对全文作了总结,认为在现代远程教育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并没有动摇。我们应该立法鼓励各方当事人制作网络课件之前签署协议以约定权力的归属及相关问题。在现代远程教育环境下应当继续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并适当辅之以相应的限制,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达到真正的平衡,以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