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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自确立以来,一定程度上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在监督权力配置和程序设计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了一系列制约这一制度有效运转的问题。比如: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发挥;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行政复议程序过于行政化;复议与诉讼衔接不畅;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对行政复议实践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更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我们应当在深入分析制度缺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在这一背景下,“行政复议司法化”这一课题被提上研究日程。法学界一般认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程序的合理化,是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在此意义上,探讨“行政复议司法化”这一课题,改革现有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具有积极意义。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司法化”从性质上讲是在保持以行政方式解决争议的效率的同时,尽量引入司法程序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观点,国内行政法学界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司法化”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存在张力,如何掌握司法化的程度是一个难题,甚至有人担心盲目引入司法化可能会适得其反。为探究一条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之路,笔者将视角转向了目前世界各国中相对比较成功的日本行政复议制度,希望通过对日本情况的研究,汲取其有益做法,更好地找到改革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路径。在日本,行政复议制度被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具有准司法化的特征。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日本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行政复议宗旨明确、受案范围广;二是行政救济程序简易迅速;三是行政复议制度准司法化;四是注重制度完善;五是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高。目前,受到日本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影响,行政对民间活动的限制趋缓。随着改革的推进,行政手段发生变化,事后审查的重要性得到广泛认可。另外,《行政程序法》~1、《情报公开法》~2等法律的修订,使行政的公开、公正、透明进一步得到了保证。而在我国,《行政复议法》实际上并没有实行司法化,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层层审批的行政化手段已经相对可以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质量,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再进入司法程序的必要。二是由于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合法性问题,还可以审查合理性问题,自然其可适用的依据范围更为广泛。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基于其行政上的经验和判断上的权威,对于行政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比较有优势。三是行政化的复议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效率,符合行政工作基本的价值倾向,即追求效率优先,体现“便民”与快捷。但是,纵观我国行政复议立法至今,由于未实施司法化而导致的缺陷也有不少:如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复议程序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复议案件的书面审查方式缺乏透明度,公正性易受怀疑,权威性不强等。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日两国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虽各有不同,但最好的方式应是尽全力追求行政与司法的有机结合,以达到“公正”、“便捷”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因此,我国复议制度可以尝试从司法化这一途径着手,在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效率的同时,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即在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上可以选择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模式,在行政复议制度立法中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二者兼顾的特点和风格。这样,通过行政与司法的有机结合对现有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和补充。借鉴日本在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和改革上的经验,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对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作一些司法化改革,并同时做好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包括:一是设置相对统一、独立和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二是修改《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内容,增加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强化、细化书面审查、公开审理、调查举证等内容;三是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四是提高行政司法效率;五是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增设复议监督机构;六是在推动司法化改革的同时要注意避免丧失行政复议成本较低、程序简易、结案迅速、效率高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