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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是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普遍对该问题认识不清、应用不顺,个别工作人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方面存在比较大、比较低级的误解。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理论研究近几年比较活跃,学者、专家提出了众多有针对、有见地的理论,目前比较通行的有“全部倒置说”、“案件种类说”和“证明责任分割说”。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呈现实务先行的情况。对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初次分配,劳动者一般仅能对初步的事实履行举证责任。这些在民事诉讼中很难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证明标准,但在劳动争议中,仲裁员、法官的共识是认同此时劳动者已经完成举证,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这种以采取降低证明标准为前提的举证责任转换,并不能被已有的任何一种学说单独解释。为了对实务中这种做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规范这种行为,有必要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将已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学说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从而找出实务中这种做法的法理依据,并加以规范和完善。本文通过深入剖析近几年发生的若干劳动争议案例,对现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理论学说的实践意义加以阐述。并综合运用这些学说以及民事诉讼中证明方法的基本原理,开展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三种学说的比较认为,在实务中可以采取以“证明责任分割说”为主干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同时辅以在采取降低证明标准为前提的举证责任转换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公平地、同时相对明晰地解决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以上方法可操作性较强,比较符合当前仲裁员法律基础差、法官处理劳动争议专业性不强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