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政策基本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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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政策是美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最为根本的手段,有着“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和“经济宪法”的美誉。美国内战以后,伴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西部“大开发”热潮以及全国交通网的形成,生产规模迅猛扩大,导致传统的独资或合伙的商业组织形式因不能适应吸引大量资本的投资而日益萎缩,公司化的法人组织形式逐步占据统治地位,随之而来的是生产和资本的急剧集中。普尔作为最初的垄断形式粉墨登场,紧接着是垄断大鳄利用普通法中的信托制度,滥用垄断地位和市场力量,对同业竞争者与消费者巧取豪夺,成为“操纵市场的黑手”,从而激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在农民运动的强大压力下,作为对垄断的一种政策反映,政府出台了反垄断政策。  反垄断政策由国会立法、行政规章与法院判决三部分组成。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经济环境的不同、执政者理念的差异和受不同学派理论的指导,反垄断政策呈现出明显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而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110余年,围绕着目标的争论直接影响着反垄断政策的执行——要不要执行、如何执行、执行的法码究竟倾向何方以及执行力度等。反垄断政策的目标可以从经济与政治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经济角度看,它至少肩负着三项经济使命,即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消费者福利。从政治层面上看,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载体,是资本主义民主的根基。如果对经济层面的垄断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国家经济最终会被少数几家大公司所操纵,其造成的恶果,要么是垄断培育出强大的反民主的政治力量,政府沦为这些少数垄断巨头的代理人,民主制度走向破产,要么是政府不得不大规模地介入私人的经济活动,而这样做又必然严重违背政府的天职。由此,反垄断政策的政治目标集中在:通过控制经济的集中与集聚,阻却市场力量以保护中小经营者,维护经济活动的自由和平等,减少少数私人因拥有巨大的经济能量而握有对政治和社会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分散经济权力、维护民主制度的根基。反垄断政策使美国远离了穷奢极侈的少数寡头与饥寒交迫的广大民众之间的尖锐对立与大规模冲突,为美国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政治民主奠定了政策基础。  企业的自由度与政府的干预度是美国反垄断政策的一对核心矛盾。在私权方面,人们担心其力量过大,因而希望让政府权力介入;但在公权方面,又恐惧公共权力的膨胀,主张更多地容忍私权。这构成了自由民主制度下的一个困境。二者矛盾的基础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分歧的焦点在于当发生市场失灵(包括经济危机)时,要不要政府的介入以及政府介入的力度多大,即:对企业自由的容忍度有多大,政府干预的边界在哪里?如果市场力量过强,大企业的自由过多,它就会滥用,侵害其他人的自由与权益,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影响社会的安定,危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最终会殃及整个社会。但如果政府干预的强度过大,成为人人惧怕的“利维坦”,不仅会伤害企业的活力,制约经济的发展,更会侵蚀个体的自由,最终也会危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成为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在美国历史上,哈佛学派主张扩大政府的干预力度,抗击市场力量,限制合同自由,保护贸易自由,以获得优异的市场绩效。而作为其对立面的芝加哥学派的总体思路则是要最大限度地抑制政府权力,尽其可能地给予企业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的自由。哈佛学派成为上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受到日本与欧洲挑战的替罪羔羊,而芝加哥学派指导反垄断政策的结果又使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贫富之间的鸿沟变得大得惊人,美国贫困人口比率创下新高。今天的反垄断政策基本上走进了相对温和的“新时代”。  反垄断豁免是对反垄断政策精神和目标价值的修正。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不仅在全部经济政策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在使用范围上还具有普适性。作为一项原则,它应当对所有产业都享有管辖权,对所有经济活动都毫无例外地一概适用。但由于现实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美国的对外利益等原因,国会和最高法院在谢尔曼法通过以后便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政策的管辖范围,对出现在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中的垄断状态或发生的垄断行为,不依据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进行追究,逐步形成了反垄断豁免制度。由此,反垄断政策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普适性受到挑战,不再指向所有的商业活动。不仅管制产业基本上实行了反垄断豁免,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等方面也适用反垄断豁免。但同时,反垄断政策对这些豁免也作了一些限制,在一些领域常发生或明或暗的冲突,有些问题现在仍处于争议之中。  反垄断政策还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发生直接冲突。根据第一修正案,民众享有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行使请愿权是一种政治行为,不受反垄断政策的调整。这样,请愿权就为竞争一方从事“寻租”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他们通过政治竞选,为候选人提供资金与选票支持,向议员与议会游说使其通过有利于己的法律法令,向行政部门提出政治诉求,请求其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己的政策,或采取有利于己的行动,向法院诉请中止竞争对手的经济行为,或限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私人以及利益集团通过寻求政府介入,限制竞争,干预竞争对手的正当与正常的商业活动,“不战而屈人之兵”,达到其在正常的商业竞争实现不了的目标。这些“竞争伎俩”逐渐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虚假”借口,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但有“正当理由”的检举、控告与起诉以及公益行为,仍然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方式,在两种宪法权利发生碰撞时,最高法院往往会优先保护弱者权益,对请求权实施一定的限制,甚至将群体请愿视为垄断行为。  反垄断政策是利益调节与分配的一个杠杆,它的出台与执行过程都被深深地打上利益集团的烙印。反垄断政策作为一项福利转移的工具,为各行各业的竞争者用来夺取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或逃避激烈的市场竞争,提供了一个总体政策框架,被视作另类竞争方式,运用于各种经济领域。国会议员为获取政治支持(包括投票、竞选资助等)的最大化,以反垄断政策作为照顾选区或所在州的企业或产业、“反哺选民”的工具,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修改、执行与监督方面积极性很高。公共执行机构为在高官的任命与预算等方面得到议员的合作,迁就议员的自利要求,律师与经济学家为各自的前程,运用公共资源为自己积累人力资本,为诉而诉、为赢而赢。法官为减少工作量,常常通过对手中案件作出的畸轻畸重判决,警告正在等待审理或即将诉讼的案件;为得到行政当局的提名、晋升到上一级法院任职,下级法院支持行政执法机构的判决所占比例明显偏大。三倍赔偿与合理的律师费的规定,给了私人反垄断律师足够的经济动力与理由去唆使当事人起诉,以共同分享这块“肥肉”,且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小企业与消费者精心打造了“风险代理”。垄断资本通过与学术研究联姻,如借助资助法官与律师的教育培训与研讨会、为经济学与法学教授提供研究基金、为学生提供奖学金等形式,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法经济学运动,催生并将法学经济学扶持为一门显学。芝加哥学派不仅在上世纪80年代如日中天,时至今日仍基本控制着反垄断经济理论的话语权。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行政机构的指南与执行行为,都明显偏向了为法经济学活动提供财力支持的基金来源财团、产业与企业。利益集团对反垄断政策的利用与滥用,使这项时时处处打着公共利益招牌的、最为基本的经济政策偏离了公共利益方向,某种程度上让这把惩治垄断的利器蜕变成为谋取私利最大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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