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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早起源于十一世纪的康曼达契约,早在1673年,法国的《法国商事公司法》就将有限合伙制在两合公司中进行了规定,所以有限合伙制有悠久的历史根源。并且有限合伙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的优点,既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又类似与公司法人,体现了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所以直到现在,有限合伙制或两合公司制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仍然普遍存并且深受投资者的欢迎。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同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不相适用,所以我国直到1997年才在法律上确认了普通合伙的合法性,在2007年又在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的合法性。实际上在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经出现过地方性的有限合伙制的规定,并且地方政府将有限合伙制的应用范围局限于风险投资业,而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也一直受到争议。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我国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限合伙企业,2007年也被称为有限合伙元年。虽然我们已经确立了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有限合伙制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移植了美英等国有限合伙法,我国的国情跟其他国家并不相同,因此就会产生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本土化问题,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后,有限合伙制对我国的经济将会产生那些有利的影响、那些不利的影响,如何防范那些不利的影响,这是本文所关心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一下有限合伙制的基本问题,包括有限合伙的定义、有限合伙的特点、有限合伙同隐名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区别,以及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业的推动作用、国内外对有限合伙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文中探讨了一下我国现阶段引入有限合伙制的经济动因和有限合伙制在中美两国的宏观环境对比,最后重点论述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本土化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解决策略。本文的分析之中,我力求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例如博弈论、成本收益模型、制度变迁理论等,对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本土化问题进行了浅析,目的是通过本文的分析,我希望无论投资者还是从监管者都应该重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本土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我们都应该将有限合伙制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我们应该防范并努力消除有限合伙制在本土话过程中带来的弊端,让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