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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有多种模式。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必然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侦查措施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导致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发展缓慢,渐渐落后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的发展,更落后于国际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职务犯罪侦查权虽然是刑事犯罪侦查权的一种,但其又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就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和检察权的性质争论一直没有定论,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法律监督权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异议,应从理论上确认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法律地位;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和侦查措施的更新已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发展的进一步突破必须有国家立法层面的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甚至《反贪污贿赂法》(或名《反职务犯罪法》)的制定颁行;职务犯罪侦查存在一个从获取犯罪嫌疑信息到立案侦查的特殊的诉讼过程,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一过程并没有予以规定;我国法律只赋予职务犯罪侦查常规侦查措施,而没有根据其特殊性,赋予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相同的侦查措施,从而造成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面对更为复杂、更具有危害性的犯罪时,只能采用最为简单的斗争武器;职务犯罪的线索往往与其他犯罪线索交织,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往往需要事先查清与其有牵连关系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果仅仅就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则往往难度较大;职务犯罪侦查还缺乏情报信息基础建设和犯罪所得持续追缴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或独立侦查,或领导侦查,或与其他机构共同侦查,检察官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反腐败事业的中流砥柱。即使在一些独立机构或警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职能的国家和地区,侦查人员也需要听取检察官的指导意见以便能够使腐败犯罪及时得到起诉。各国为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普遍设立了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的特别侦查权。优化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体系是一项系统而缜密的工作。首先,应加快立法进度,从法律地位上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特别侦查权,即秘密侦查权、技术侦查权和强制取证权。我国在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诱惑侦查权时应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则,必须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由合法主体实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技术侦查措施也应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明确适用前提、审批机关、审批程序、操作规则、证据效力、司法救济途径等。强制取证权包括强制证人作证权、强制调取证据权、强制协助权。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将拘传时间改为48小时,明确检察机关为监视居住、拘留措施的执行主体,扩大监视居住的适用地点,明确可以使用电子监听技术进行监视居住,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制度。授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明确行使机动侦查权的事前审批和事后移送程序。增设检察机关建议暂停有关人员公职权力。加强对我国官员的私人财产的监控,尝试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回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加强国际合作。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选拔和专业化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