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整理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有限性与土地需求无限性之平衡而衍生的一类土地整治活动。土地整理活动有利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规划作为土地整理活动的依据,是推动该类活动科学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土地整理规划立法则可为土地整理规划行为提供必要的规范指引,然我国当前该类立法却存在不少问题,难以充分保障相应土地整理规划行为的有序推进。学界土地整理规划相关研究虽较为丰富,但很少从法学乃至立法学视角展开。研究土地整理规划立法问题既可丰富土地整理规划乃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规划相关理论研究,也可尝试于该领域完成对所涉立法学理论的检视与回馈,最终实现对我国土地整理规划行为乃至土地整理活动的有效规范指引。研究土地整理规划立法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土地整理规划立法的基本内涵。可运用形式逻辑分析方法对“土地整理”以及“土地整理规划”概念进行界定,并从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厘清土地整理规划立法的特有属性。在此基础上,进而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我国现有的土地整理规划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展开系统梳理,发现该类立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探寻可能的完善路径。具体可从立法价值、立法体例、立法内容三个方面展开。其一,就立法价值方面而言,我国土地整理规划立法价值目标明确部分规范设置相对失衡。具体表现为生态环境具体规范较为薄弱和公民参与具体规范相对缺失。则可充实生态环境保护规范以及公民参与规范,以多元化价值目标规范指引土地整理规划以及土地整理活动。其二,就立法体例方面而言,我国土地整理规划立法主要是政策性文件,立法体例政策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具体表现为立法形式和立法语言政策性较强而规范性不足。则可通过调整相关立法语言、结构技术和清理相关立法以改进立法技术,进而实现我国土地整理规划立法体例的规范性转向。其三,就立法内容方面而言,我国土地整理规划立法在内容上趋于碎片化而缺乏系统性。具体表现为土地整理规划权力主体不明、规划编制程序设定不当、规划审查与报批程序设置相对混乱、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设定相对缺失。则可在整合现有土地整理规划立法中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查与报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规范的基础上,于部门规章位阶编纂《土地整理规划办法》,从而实现我国土地整理规划立法内容的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