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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为代表的出版社对教辅出版者发出了强势维权宣言,使得教材出版者与教辅出版者一直存在的权利和利益纠纷浮出水面,为社会所关注。在众多的案件纠纷中,教材出版者始终坚持教辅对教材的任何方式的使用都侵犯了其著作权,有关行政部门也出台有关通知表示要保护教材的著作权。而教辅出版者则持相反态度。在大量的诉讼中,教材与教辅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教育产品市场竞争混乱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与此同时,不论法院还是当事人都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教材出版者对教辅如此打压和排挤,是否构成滥用著作权,是否是在妨碍竞争,进而形成垄断。笔者认为,这不仅是教材与教辅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解决上述问题,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和解决上述问题时,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论证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独创性角度分别分析了教材和教辅的作品属性,本文认为,教材和教辅都享有独立的著作权,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同时教材应属于公共产物,在行使著作权时理当加以限定。第二部分阐述了教材与教辅书的著作权关系问题。本文认为,教材的结构是可重复使用的编排方法,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对教材结构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教辅对教材内容的使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之说难以成立。教辅对教材商标的使用只是用于说明意义上的指示性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属于合理使用。教辅是教材的演绎作品,但在地位和作用上都无法替代教材,也因此赋予了教材的市场支配地位。第三部分阐述了教材滥用著作权进而构成垄断的问题。本文认为,教材基于著作权天然的垄断性并借助行政法规的偏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打压教辅竞争者的诸多做法已经阻碍了正常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触动了反垄断法的雷区,就难逃反垄断的规制。第四部分阐述了对教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立法限制,本文提出主要的建议是,应以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相结合,并以反垄断法为主,建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降低行政部门对著作权法这一私权的行政干预。本文通过著作权法与反垄断法相结合的视角,来解决教材与教辅的著作权权属问题,和防止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通过立法完善知识产权行使制度和规制制度,希望可以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