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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城市偏向政策作用下的中国社会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化特征,这种分化的、非稳态的经济社会格局,催生了各种矛盾,造成城乡之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这突出地表现为城乡公共物品的非均衡供给。为了弥合二元结构冲突,着力解决农村公共物品短缺问题,政府适时提出了加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重要战略任务。但是,在现有财政收支框架下,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作用受到明显限制。后税费时代的中国农村社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契约化,面临债务危机的基层政府自身面临存续性挑战,其公共服务能力极大地弱化。农村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缺位与需求刚性增长之间,已经产生了越来越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不断拷问着政府唯一主体供给的效率和出路。与此相反,在公共服务改革和治理模式变革浪潮影响下,中国农村社区部分非政府主体逐步介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并展现出了巨大活力和发展潜力,农村社区公共物品供给开始缓步走向多元化。但是,受主流“市场失灵”论的影响,相关理论研究并没有及时跟进实践的发展,非政府主体供给公共物品的行为被人为选择性地忽视或作出偏见的解释,直接导致非政府供给理论研究的狭隘化和碎片化。为了打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低水平均衡格局,并进一步丰富公共物品理论体系,有必要对非政府主体的公共物品供给行为及其有效性进行深入分析。
本研究依此立论,选择以非政府主体的供给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这不是对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主体作用的否定,相反,这是在认可政府作用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理论研究现状和经验观察所做的一种理性化探求的必然结果,这对公共物品理论研究的推进和实践困局的破解都将有所裨益。为了完成公共物品非政府主体供给的论说,本研究围绕公共物品研究的两大核心议题,即“搭便车”治理与需求偏好表达,重点对村庄共同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的公共物品供给行为机理进行了分析,基本的逻辑安排如下:
第一章为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并提出了研究的核心问题:农村非政府主体能否有效解决社区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问题和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基于问题所做的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述评以及研究目标、思路的确定构成了本章的其余部分。
第二章基于现有研究成果,从非政府主体供给公共物品的可能性和效率性的一般论述入手,逐步导入“搭便车”和需求偏好表达两个公共物品研究核心问题,并结合村庄共同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的行为,分别提出了关于三类主体行为的相关假说,从而构造了一个农村社区公共物品非政府主体供给的理论分析框架。
第三章围绕“一事一议”制度效力问题,结合村级访谈和农户调查资料,从制度本身和村庄共同体治理“搭便车”能力的角度,探讨了农村社区公共物品村庄共同体自我供给的效率问题。
第四章构建了一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供给社区公共物品的动态分析框架,从声誉角度探讨了组织内部治理“搭便车”进而实现合作均衡的机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声誉约束下农户合作供给公共物品的事实进行了解释。
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分析了企业供给农村社区公共物品的行为。重点对社区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供给公共物品的行为动因、成本补偿机制、“搭便车”治理机制等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探讨了营利性企业有效供给公共物品的技术和制度条件。
第七章主要对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用手投票”、“用脚投票”、主动接触等几种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进而对非政府主体解决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进行了探索性研究。
第八章总括全文,对本研究的主要结论进行了进一步凝练和阐述,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最后探讨了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的研究进行了展望。
通过分析,本研究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一是在村民自治框架下,由于“一事一议”制度在供给决策、成本分担和生产管理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以及村庄内传统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式微,而依靠村民自治制度所构建的正式的治理机制尚不健全,这导致村庄共同体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供给农村社区公共物品并不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二是理性选择学派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的观点过于悲观,在重复博弈和关联博弈条件下,即便不存在强制或选择性激励,声誉机制作用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可以克服“搭便车”问题,实现公共物品的俱乐部自我有效供给。如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使成员间的博弈变得可重复,并建立起有效的规章和分级监督体系、舆论谴责和制度性惩罚体系、声誉信息传递体系,依靠声誉机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的治理成员“搭便车”问题,从而成功走出“集体行动困境”
三是企业供给公共物品并不必然意味着失败,在满足一定的制度和技术条件下,社区型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能够有效治理公共物品消费的“搭便车”问题,实现供给成本的有效补偿。具体而言,社区型企业通过与社区居民达成社会性合约,低价使用社区的资金和/或土地来补偿公共物品供给成本,社区居民则以低于银行年利率的资金租赁价格和/或低于征地补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公共物品的消费付费,有针对性的户口准入制度则排除了外来人口不用付出资源使用权转移的代价就消费社区公共物品的可能性;产业链中龙头企业供给公共物品的成本,可以通过产业化收益、产品搭售收益以及政府补贴实现补偿,专用性投资、公私搭售、缴纳违约金和虚拟高价等商品契约安排,以及引入中间组织扩展商品契约并建构信任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排除“搭便车者”。
四是在当前村庄民主化进程和相关制度背景下,农民基本被“锁定”在农村社区,由于参与“一事一议”投票的收益难以补偿成本,基层组织的垄断性质以及农民的自我表达需求能力有限,导致村庄共同体内“用手投票”、“用脚投票”和主动接触机制,都难以实现农民需求偏好的顺利表达和有效转换。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可以推演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供给公共物品的情况。总体而言,非政府主体在解决农户需求偏好表达问题上并不是普遍有效,但这并不排除部分非政府主体通过制度创新成功解决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可能。
本研究只是对农村社区公共物品非政府供给所做的一次探索性尝试,资料和时间的限制决定这仅仅是一个开始而不尽全面,对未来的研究而言,关于社会性合约的规范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异质性与“搭便车”治理问题、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的相互替代关系问题等,都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公共物品非政府主体供给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