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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系统面临严峻挑战。虽然不断采取各种环境保护措施,但收效甚微,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为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整体上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性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个别地方开展了划定红线的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2014年《环境保护法》首次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环境保护法》未作出详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各地大都持观望态度,并未真正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完善,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对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问题研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蕴涵及理论基础,首先采用时间线索对生态保护红线演变过程进行详细阐述,可以发现其内涵不断丰富、地位不断提升;其次,在对相关红线的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界定生态保护红线概念;最后,从理论层面深入地探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理论需求。第二部分,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本文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规范文本形式和内容的梳理研究,认为生态保护红线在立法层面上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不完备、立法内容抽象化、法律责任缺失、配套措施不健全等方面。第三部分,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建议,本文根据前文的具体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对策。首先,科学选择立法模式,制定生态保护红线专项行政法规;其次,在立法内容上,应明确规定红线的划定与监督主体,合理安排红线的类别与级别,确立分级分类管控制度;再次,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越线责任;最后,在配套措施方面,应加强监测与监察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