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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密切联系,为解决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虚假诉讼,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与概括性,不能有效指导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其实效微乎甚微。为进一步遏制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进行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307条后新增一条专门规定虚假诉讼罪。除此之外,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滥用管辖权和滥用管辖异议权)、虚假陈述、不完整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日益增多,愈演愈烈。对此类案件如何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恶意诉讼、虚假陈述、不完整陈述等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旨在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禁止当事人说谎,不仅能规范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促进案件真相的发现,还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为及时应对这一司法现状,本文有必要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进行研究和探讨。除摘要和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概述。以对何为“真实”进行解读为逻辑起点,着重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概念;进而探讨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性质,明确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是一种义务而非负担,是一项规则而非原则;最后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相关理论进行辨析。第二部分是我国确立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正当性。从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的客观要求;是规范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司法现状,促进司法改革的现实要求三个方面论证其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从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具有立法技术的支持、具有诚信环境的支撑,并与我国社会诉求相契合三个方面阐述其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困境。具体阐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困境:一是当事人真实义务未明文化和体系化;二是当事人真实义务的配套措施不健全;三是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不完善;四是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边界范围不明确。第四部分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比较法启示。通过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真实义务、《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事实声明规则以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意见确认规则、绝对规则等进行分析,得出对我国构建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有益经验。第五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建构。首先以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做法使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明文化和体系化。其次通过丰富当事人资讯获得手段,完善当事人具结制度和传唤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来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配套措施。再次通过设立相应诉讼行为无效、诉讼费用的承担、罚款以及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多渠道的惩罚机制,在实践中有效落实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最后以构建当事人询问制度为契机,明确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