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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票据代理研究理论中,有的学者认为票据表见代理确有存在的意义,另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票据代理行为中并没有表见代理现象。但是总体来说,虽有质疑,承认票据表见代理已经是主流,票据表见代理的理论研究也较为系统;与此相反的是,实务实践过程中,票据代理纠纷中即使存在表见代理现象,无论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还是法院法官,都很少在实际的票据代理纠纷中,以票据表见代理理论为依据来进行法律判断。目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越来越高,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从之前由极少数人适用逐渐发展到公司交易、金融借贷、支付货款等日常经济活动中,上述的票据理论已逐渐完善,但法律实务中却鲜有运用,这种情况值得我们去研究。本文结合北京银行前门支行与北京市瑞隆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以票据表见代理为视角,分析本案中的票据代理行为,探讨表见代理理论在票据代理领域的运用,以及票据表见代理理论运用在实务中的一些独特之处。在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像民法和合同法中一样详细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票据代理中不会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况,而我们认为票据表见代理应适用民商法理论和原理进行分析。本文通过整理本案的案情及审理情况,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票据表见代理中的代理授权关系的认定、票据代理人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的认定、本人过失的认定、票据法第五条如何适用,并从票据表见代理角度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逐一的法理分析得出:票据表见代理中的代理授权关系的认定应有特殊的形式要件;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应认定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票据表见代理的成立更不以本人无过失为前提。本文认为,从票据表见代理理论来分析本案,前门支行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在原有判决的基础上,如果能运用票据表见代理理论的论点适当分析,判决理由将更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