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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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和直播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行业蓬勃兴起。然而,这种产业也带来了一些法律争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以下简称网游直播画面)是一种将网络游戏运行画面(以下简称网游运行画面)与弹幕互动、主播解说、文字图片,甚至专业镜头切换等元素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画面。我国的立法在保护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方面存在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作品性质、作品类型以及著作权归属的界定存在矛盾。本文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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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和直播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行业蓬勃兴起。然而,这种产业也带来了一些法律争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以下简称网游直播画面)是一种将网络游戏运行画面(以下简称网游运行画面)与弹幕互动、主播解说、文字图片,甚至专业镜头切换等元素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画面。我国的立法在保护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方面存在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作品性质、作品类型以及著作权归属的界定存在矛盾。本文旨在探讨网游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并分析不同情况下作品认定和权利归属。此外,笔者还将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网游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建议。针对网游直播画面的组成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单一画面呈现型、简单元素添加型和独创元素添加型。网游运行画面是网游直播画面的基础组成部分,二者概念有区分。由此明确本文将遵循先探讨网游运行画面,然后再从分类视角分析网游直播画面的整体思路。网游运行画面本身拥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作品,应该由游戏开发者享有权利。单一画面呈现型与简单元素添加型的网游直播画面没有添加元素或元素过于简单而不能形成演绎作品,著作权应归属网游运行画面本身的权利人,即游戏开发者。独创元素添加型的网游直播画面由于加入的元素具有原创个性与网游运行画面复合后能够构成演绎作品,并且在新修《著作权法》下应当属于视听作品类型。其中主播个人直播的权利归属还需要视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分析;大型电子竞技比赛权利则应归属于赛事主办方。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网游直播画面被视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日本通过典型判例来完善立法漏洞。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需要在明确作品界定问题上做出改进:第一,需要细化独创性标准,以便判断它是否构成作品;第二,应该将构成作品的网游直播画面确认为视听作品,这不仅符合《著作权法》的新规定,而且从全球范围来看,也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其次,在明确网游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可以采用预先合同拟定或者扩大广播主体的方式去规范权利归属。最后,可以从颁布指导案例以及建立游戏直播行业的自我监督机制方面来加强网游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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