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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行为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在英美法系的刑法中,胁迫(duress)是一般辩护事由,而在大陆法系的刑法典中却没有“胁迫”这一词语。本文所讨论的是犯罪学意义上的被胁迫行为,即行为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被胁迫行为可以分为罪和非罪两大类。在否定被胁迫行为成立犯罪的事由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犯罪学意义上的被胁迫行为在两大法系刑法中所处的地位,分析不同国家将其认定为罪或非罪的原因,对于我国刑法规范被胁迫行为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章:第一章根据两大标准对被胁迫行为进行分类,并简要介绍两大法系刑法中关于否定被胁迫行为成立犯罪的事由;第二章以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以及胁迫(duress)为重点,对两大法系刑法中被胁迫行为之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详细论述,并对英美法系中否定被胁迫行为成立犯罪的相似事由进行比较;第三章对两大法系刑法之间否定被胁迫行为成立犯罪的相同及近似事由予以对比,分析其中的不同之处;第四章反思我国刑法对于被胁迫行为的规范,分析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