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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是一个国家在移植信托法后通常要面临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引进信托法律制度后,也出现了利用信托规避公司法、财税法以及其他法规限制性规定的实例,而《信托法》规定得相对简单,加之中国信托理论和实践的不成熟,面对信托规避法律的现象时缺乏一个判断的理论基础,因此需要借鉴英美法系和相关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该问题的理论及立法对策做一个梳理,以期有利于中国信托法实践对规避法律问题的解决。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规避法律的相关概念进行阐释,包括规避法律行为的定义、性质、案件裁决方法以及类型,并对规避法律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概念、类型和学说做一个简要的介绍,从行为和规范两个层面厘清规避法律的问题,最后概括出规避法律的信托的概念。第二章从历史和实证的角度,研究英美信托法对规避法律的信托的制约方式。本章首先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信托起源的相关学说、用益制与规避法律的密切关系,并指出信托的法律结构这个规避法律的深层次原因。其次,本章介绍了英美法中规制规避法律的信托的三个角度:信托目的、消极信托和受益人资格,同时澄清了虚假信托和规避法律的信托之间的区别。第三章主要介绍大陆法对规避法律的信托的规制方法,重点在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并评析了台湾信托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台湾实务界对消极信托的理解,指出了英美法相关规制措施在大陆法中的效果和改变。第四章立足于中国信托法的法律和实践,分析了《信托法》中的相关条款,以及民法中的相关条款在制约规避法律的信托问题上的作用和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的建议,阐明了信托法作为信托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在信托规避法律问题上应当施加的限制。第五章是对前四章研究成果的抽象和检验,提出了判断规避法律的信托效力的一般性思路,并依照第四章所述对中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该一般性思路,对实践中出现的规避法律的信托实例进行一个评析,达到理论结合实践的目的。最后,结论部分对全文的基本思路和观点做了一个简要的概括,重申了本文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