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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用车和私家车的数量大幅增加,每年在中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也是居高不下,而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也是常有发生,屡禁不止。因为逃逸使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使伤害更加严重,甚至因为逃逸造成当事人的死亡,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严惩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此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133条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逃逸问题做了具体界定。但是由于《解释》与《刑法》之间存在矛盾,这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一些争议和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一些难题。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分析案例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系统地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予以修改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功能。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案情介绍。通过介绍李某肇事逃逸案的基本情况,及由此案引起的争议和相关理由,分析引起争议的原因,提出本文论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思路。第二部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概述。该部分首先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入手,主张行为人为逃避救助义务或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均构成逃逸,逃逸的空间范围不仅包括事故现场,还包括救助现场,而《解释》将逃逸的动机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的单一动机,将逃逸的空间限定为事故现场不符合立法本意;其次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认为虽然逃逸是积极的行为,但没有履行救助的法定义务是属于刑法中的不作为;最后,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角度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罪进行对比分析,认为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的事后行为具有不同的构成特征。第三部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入手,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客观构成特征上论述了致人死亡的对象范围、危害结果,并不以先行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指出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或间接故意。第四部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共犯问题。从《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出发,指明两者之间对于共犯认定存在的矛盾。对照过失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分析得出《解释》中的规定不符合过失共同犯罪的一般要件,指出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人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第五部分,案件评析及立法建议。本部分根据前面三部分对逃逸行为分析得出的观点,对案件中行为人逃逸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认定。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与交通肇事罪有罪质的不同,建议将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参考国外有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规定,分析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意义,并尝试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罪状进行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