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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企业透过法律尚未完善的知情权体系,采用高科技手机定位系统,对具有工作地点特殊性的销售人员一类雇员的权利产生侵犯,必须明确在私的权利范围下,企业知情权与销售人员隐私权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现以及如何对此实现权利关系的平衡,辩证的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进而对销售人员隐私权加以保护。首先,隐私权的范围不能泛泛的解释,工作仍然属于生活的一部分,对生活安宁状态的渴望应包括人们在工作时间内的安宁需要。笔者认为对于雇员工作地点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故而就企业运用手机定位系统对销售人员工作甚至非工作时间内频繁定位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是对销售人员隐私权的侵犯。其次,企业知情权的范围应与雇员工作性质相匹配,销售人员的工作特点决定了企业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知情内容范围的相对确定。企业基于管理的需要对销售人员工作地点知情并无不合理之处,但是知情手段的运用也属于企业知情权应考虑的范围之内。当二者权利范围产生了重合,权利冲突变由此产生。权利产生的冲突表现一方面来源于企业利用强势地位对销售人员隐私权的侵犯,一方面又可能发生特定情况下销售人员对企业利益的牵制。尤其是在企业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大多数情况都会主动寻求法律的形式正义,以强势经济地位与雇员签订接受监管的合意,以达到显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却又行实质不平等之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格式合同中的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法理进行考虑。冲突解决的方式不仅是司法实践当中,法官自由裁量的斟酌,同样也要基于对冲突原则、立法等方面根本性的建立。适度原则是基础,权利平衡的核心在于对冲突权利“度”的把握,必要损害原则是站在企业的角度上对销售人员的隐私权的限制,相对应的,以工作性质限制企业知情权的原则是针对企业的合理限制。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更强调对冲突解决的可操作性。漏洞的填补以及裁量的思路无不涉及了法律规定、权利行使和社会价值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