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假诉讼、冒名诉讼等恶意诉讼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遏制虚假诉讼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以此为背景,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至此,除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外,正式引入了对于案外第三人的第三种救济程序,即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对于规制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事诉讼法》仅做了非常原则的规定,给法院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因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分别从起诉条件、审理流程、裁判形式、法律效果以及该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衔接等方面作了细化的规定,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经设立,就在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理论界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无设立的必要性、立法目的、性质定位、体系思考以及与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杨卫国教授撰写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张卫平教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许可的“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等。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这类案件涌入了法院,笔者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自2012年新法颁布后,就有相关的案例进入法院,之后每年都会有增长,尤以2015年为甚。而涉争纠纷的类型主要是债权,其余虽有涉及,但是所占比例不大。由于学术界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的运用这一制度的研究相对比较少,所以大量的案例缺乏理论的指导,从而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本文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引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找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紧接着研究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运用、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最后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正文共计四章。以下是对正文部分的简介。文章的第一部分引用了典型案例,总结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法院在一审、二审中不同的处理结果找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进行了类型化的整理。文章的第二部分就理论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各个构成要件存在的不同学说和观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主要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适格原告,客体,因果关系要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界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之一,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最后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因果关系要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建议。如何界定原告范围、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严格惩治虚假诉讼、如何撤销调解书,以及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