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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诉讼是指具有形式上注册商标权的主体,在明知其注册商标获取具有瑕疵的情况下,对合法经营的他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商标恶意诉讼同时滥用了注册商标权和民事诉讼权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商标恶意诉讼人通过事先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其他手段获得商标权,在注册商标权具有瑕疵的情况下,提起商标侵权或其他形式的诉讼,企图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破坏对方声誉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市场秩序、行政秩序和司法秩序。虽然2019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中第68条第4款有提出商标恶意诉讼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亦有针对商标恶意诉讼的典型判例即“歌力思”商标侵权案作为指导案例,但由于商标侵权类案件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商标恶意诉讼因合法的权利外观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加之《商标法》中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定单一,对商标恶意诉讼未能形成有效的规制。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诉讼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分析商标恶意诉讼发生的原因。对商标恶意诉讼发生原因的分析需要结合恶意诉讼的一般性和商标制度的特殊性,主要包括现行法律缺乏有效的规制、抢注与囤积商标现象大量存在、违法成本低、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高额赔偿的诱因四个方面的成因。我国商标恶意诉讼的实证分析表明,商标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权利瑕疵型商标恶意诉讼、权利未受到侵害型商标恶意诉讼、囤积型商标恶意诉讼三种主要的形式。因此,对商标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亦应基于前述原因以及类化区分,多措并举。规制的具体方案为:第一,对改进规制抢注与囤积商标的制度,以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商标恶意诉讼;第二,针对商标恶意诉讼,完善不侵权之诉以防止重复提起该种恶意诉讼;第三,完善商标恶意诉讼反赔制度,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法院管辖、严格审查商标权人的撤诉请求。如此,形成从诉前积极预防到诉后有效遏制,形成对商标恶意诉讼的有效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