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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尝试采用经济手段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逐渐形成了“生态补偿”这一资源环境保护手段。发展到今天,生态补偿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无论是在理论基础还是实践方面,国内外学者都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造血式”生态补偿是相对于“输血式”生态补偿而言的一种补偿方式的选择。“输血式”生态补偿是一种直接将补偿金发放到被补偿主体手中,满足被补偿主体经济和发展机会丧失的一种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虽然能够及时而有效地解决被补偿主体因资源开发而遭受的生产和生活上的损失,但是在补偿后期均面临着资金后续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旦补偿资金发放不到位,整个生态补偿链条将整个陷于瘫痪状态。而“造血式”生态补偿是力求通过人为的项目安排的方式将补偿资金安排到被补偿地区,促进被补偿地区“造血”机能的培养和发展,改变以往资金直接输入的生态补偿模式,不仅对被补偿地区受损的生态系统功能进行补偿,而且在被补偿地区形成新的经济产业,保障被补偿地区经济和环境的长期和谐发展,使外部补偿转化成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对“造血式”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的探讨,是在近年来海洋渔业资源日趋枯竭以致沿海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受到严重威胁的背景下进行的。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有关“造血式”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的做法,例如人工投放鱼礁体、增殖放流措施等,但其主要的研究大多存在于渔业资源价值评估、海洋生态环境价值测量等自然科学领域,或者是海洋资源管理及调控措施等管理和行政领域,针对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较少。为应对海洋渔业资源种类数量和质量的急剧下滑对渔民和渔业经济产生的威胁,构建“造血式”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刻不容缓。对“造血式”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的原则、主体义务、补偿标准以及方式选择、补偿金的来源以及用途等多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才能切实保障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真正实现“利用——补偿——反哺”的开发模式,从而从政策和法律层面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渔民再生产和再就业困难以及影响渔业经济稳定发展的不合理因素,为保障渔民合理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奠定基础。本文以对我国渔业大省——浙江省、山东省等部分沿海省市的渔业发展和生态补偿状况的实地调研为基础,以法律制度构建为出发点展开对“造血式”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通过对“造血式”生态补偿发展的梳理、主体权利义务的安排、补偿标准和方式的选择以及海洋生态补偿基金等方面的研究,完善我国“造血式”海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求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长期稳定发展,满足沿海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