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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水下文化遗产通常是指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据世界船舶界权威估计,全球海底散落着约300万艘以上未发现的沉船,这其中还不包括被海水淹没的古城遗址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遗迹,可谓数量惊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入海底越来越便利,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国际法的极不完善,一些非法活动采用破坏性的打捞手段和出水之后不当处理方式,不仅可能对这些物品本身造成损害,更使得遗产蕴含的宝贵的考古、历史和科学信息丧失殆尽。此外,一些合法活动,比如港口建设、渔捞、管道和电缆铺设工程等等,也同样给这些宝贵资源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各国均已意识到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关的国内立法加以保护。中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水下文物大国,一向关注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于1989年10月20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物保护条例》。但是由于各国国内立法不尽相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冲突,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国际组织也在不断的努力,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87票赞成的明显多数在第31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共分四章。为了下文论证的需要,本文第一章阐述了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概念以及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属性。本文第二章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进行了价值考察,回答了为何要对其进行国际法保护这一现实性问题。第三章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立法,重点介绍了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并就这些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评析和论述,同时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第149条和303条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制定的一些关于文化财产/遗产的相关公约的内容等,论述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的变化过程。由于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已于2009年1月2日生效,相信会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有更加深远的影响。第四章以利益平衡原理为分析工具对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模式进行了设计,本文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遵循以下思路:由于2001年《公约》缺失了所有权制度,所以本文对水下遗产法律归属即所有权的制度设计的提出了建议,同时对管辖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再次引出我国目前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现状以及加入《公约》的可行性。结论部分对全文做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