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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辩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准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相反,如果担负保护人权重任的辩护律师,连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自由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话,那么何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伸张正义,保障被告人人权,以及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正义,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奋斗呢?!令人高兴和振奋的是,2007年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已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这对于我国辩护律师豁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律师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还过于原则,豁免范围明显狭窄,又缺乏应有的权利救济和保障程序,无法解决目前律师辩护制度中所存在问题,极易使得这一权利规定形同虚设,无所作为。所以,我们还必须继续探索和研究,力争找出一条真正的解决之道,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的有效的刑辩律师豁免制度,从而确保社会主义律师辩护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都能得以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律师豁免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分析、阐述律师辩护豁免制度的概念及内涵,以及重点介绍国内学者在新《律师法》出台前对律师辩护刑事豁免权所下的定义。随后结合新《律师法》的相关条文,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进行重新定义和解释,并对其主要内涵进行介绍。同时,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律师辩护刑事豁免制度有助于保护诉讼言论自由、保障诉讼人权、完善诉讼结构和诉讼规则、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使之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律师制度健全完善以及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并分析了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律师辩护刑事豁免权制度的概况。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确立的律师辩护豁免制度的特点以及优缺点,并结合分析中国现有国情和法制环境、理论基础,择适者以借鉴。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应如何构建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本文主张律师辩护豁免权除包括新《律师法》所规定的庭审言论自由,庭审言论责任豁免外,还应包括拒绝作证权,人身自由特殊保护权,因提供失实证据材料的豁免权,以及律师法律责任追诉特别程序保护制度等。同时还应删除《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为律师辩护工作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自由的法制环境和执业环境,以期实现社会和谐、国家民主、法制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