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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伞破网”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很重要的一环。客观的现实需求催生了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研究。1997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诞生之初,学界关注焦点的都在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保护伞”特征上面。如今虽然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冷却,但在当下的刑事政策之下,“保护伞”特征的研究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另外根据2019年颁布的刑事政策规定的七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罪数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因此本文的核心是“保护伞”特征的规范探究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相关犯罪的罪数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进行“保护伞”概念的探讨。通过对“保护伞”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分析和对“庸伞”概念的分析将本文的“保护伞”概念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提出“保护伞”研究具有现实需求。第二部分通过实证调查“保护伞”的打击现状。统计得出“保护伞”案件数量激增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数量悬殊,同时案件判决从重处罚的倾向明显。由此得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击“保护伞”的关联性不强且存在拔高犯罪认定的问题。因此提出需要通过研究“保护伞”特征探讨“选择说”的合理性以及“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问题;并为了避免刑事司法扩大化的问题对“保护伞”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第三部分研究“保护伞”特征。首先对“保护伞”特征的立法沿革和争议背景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必备说”和“选择说”的详细介绍得出“保护伞”特征依然作为一个选择性特征具有其合理性。并对“必备说”的观点提出了反驳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关键是综合判断“非法控制”特征是否形成,而不是“保护伞”特征;第二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一定存在“保护伞”,“保护伞”的形成阶段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不一定一致,因此“保护伞”特征只能成为或然性特征之一,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比较得出,“保护伞”是黑社会组织最显著的特征,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第三方面通过研究第三种观点的逻辑错误得出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打伞”的前提并提出研究“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的重要性,得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是“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不能为了“打伞”而抬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入罪的门槛,“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并行。第四部分是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犯罪的罪数认定。在进行具体罪数研究之前首先探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得出应当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政策相结合并且刑事政策的实施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随后在研究两大类犯罪罪数争议问题上得出结论: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贪污受贿时,两罪没有牵连关系,且没有法律拟制的特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渎职犯罪,由于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且不存在一般特殊的区分,渎职类罪名无法评价纵容行为事实,因此择一罪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