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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问题的源起与实质。在我国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针对应否进一步加强限制公民离婚自由的问题,法学界、社会学界、伦理学界都进行了极为广泛而激烈的讨论。这次大讨论的实质是立法环节中法的价值冲突。从法理学的宏观角度对这次论争进行分析,有助于给应用法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并有益于法的价值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分析的理论基础: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在法的价值研究成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热点的时候,学者们更多的精力都在关注法的价值的概念、体系、意义,而如果追求法价值理论对法律实践的直接现实意义,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才应是法价值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立法中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包括主体间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解决与法的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解决两种含义,后一种含义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学者敢于提出自己对法价值目标间冲突解决的原则。 三、辨析:应否进一步限制离婚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目标的离婚自由意指人们对法保障自己离婚任意的期望和追求。离婚自由在近现代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和保障。自由与秩序是最经常发生冲突的一对法的价值。对于本次立法中认为离婚自由与法的秩序价值相冲突的争论,可以应用“法的基本价值必须遵从”原则予以解决。但前提是必须对“法的基本价值”先行具体化,明确是哪一法部门的基本价值,并根据社会发展阶段确定一定时期法的基本价值。 在认为应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权而限制当事人离婚自由的主张中,离婚自由与子女的成长权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同样可以视为是法的价值冲突。以经济分析方法为借鉴的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难以对此冲突作出圆满解决。 四、甄别虚拟冲突。法的价值冲突依其性质可分为真实的冲突与虚拟的冲突。社会学研究表明,导致子女福利下降的是“导致离婚的父母冲突”,而不是“离婚”这一法律上的行为后果。人们直观上的感觉并不总是正确。当再以怀疑的态度审视刚刚已经解决的离婚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时,离婚自由与社会动荡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很值得人们怀疑。辨别出现实中存在的法的价值的虚拟冲突,可以“解决”一些利用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无法处理的冲突,也可以节省进行艰难抽象的价值思辨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区分出法的价值的虚拟冲突,有助于增强某一种价值取向、价值观念的说月肋,提高以“主体认同”方式解决主体间价值冲突的可能性。 五、法的价值的有限性‘州门基于自己需要与认识对法的价值目标的追求是永恒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是无限的。但法对人需要的满足必须基于法的自身属性,并依靠法的功能的发挥,这决定了的法的价值的有限性。一方面,法的价值的内容是有限的。在关涉到情感的领域,法永远无法满足州门所有的主观需要,不能承载州门对仁慈、爱等价值目标的追求。另一方面,现代的文明法律实现其价值目标的手段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要求剥夺离婚中“过错方”离婚自由的主张,事实上是希望以一种同归于尽的方式来实现其正义理想,这种方式已被现代法律所摒弃。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以上分析,希望以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角度来透视现实中的这场立法论争,并在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理论的实际应用中发现一些新的问题,给以后的研究以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