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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人身强制措施。在法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能有效排除其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侦查机关探究案件真相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未决羁押措施的实施也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场或到庭,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刑罚执行活动提供必要的保证。未决羁押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涉嫌犯罪者的人身权利。鉴此,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对未决羁押的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普遍建立起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无论在实体条件还是适用程序上都没有发生分离。同时,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阶段,羁押的适用几乎完全依付于刑事追诉活动,而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由此,未决羁押制度在审查、期限、场所、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完善对未决羁押制度的法律控制,就必须贯彻法治原则,改革当前中国未决羁押制度。笔者从未决羁押制度的概念、目的以及特征入手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提出并论证中国未决羁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中国现行未决羁押程序的考察以及详细分析,本文指出四条改革方案。分别是对中国未决羁押审查制度的建立、对减少羁押适用制度的改革、对羁押场所的改革以及在羁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通过研究分析,笔者力图阐明:中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该树立在宪政体制下维护被羁押人程序基本权的意识,完善对公民诉讼权利的救济,实现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权力的互相制约,保障公民在羁押程序中享有知悉权、参与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等诉讼权利,为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己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