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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指预先拟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多数当事人订约而提供使用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至于渗透到了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传统上契约的缔结是由当事人个别磋商,双方讨价还价议定条款的内容,典型的古典交易模式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反要约—……—承诺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以格式条款缔结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使用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总的同意或者不同意,而不存在讨价还价进行谈判磋商的余地。这种新型的合同条款的出现,一方面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高效和便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随时可能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的体制之下,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借契约自由的名义,利用格式条款这一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交易工具压迫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有鉴于此,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对格式条款的探讨分为四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是格式条款的概念论。该部分分析了格式条款的名称、定义、特征、性质,指出格式条款是指预先拟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多数当事人订约而提供使用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格式条款的内容已经预先拟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第二,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相对人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提供方进行协商,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第三,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具有标准化和定型化的特点;第四,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说法,笔者赞同格式条款在本质上仍然是私的合同条款。此外,本部分还就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条款作了相应比较。 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价值论。笔者在该部分分析了格式条款对于契约制度的价值,在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安全,弥补法律的漏洞等方面,格式条款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由此使契约制度的价值得到了富有生命力的舒张和渲染。但是与此同时,格式条款又使得传统的契约制度价值发生了某种变异,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和契约公平的挑战。然而这种挑战或者说是反叛并不是不可矫正的,我们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