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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一定的考试主体根据考试的目的和需要,选择运用某种方式和手段,对考试客体的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测量和鉴别的一种社会活动。纵观世界教育发展史,考试已经成为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考试制度的国家,也是具有丰富考试经验和悠久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随着社会的发展,考试不仅仅是一项人才选拔制度,更成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一项社会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作为国家教育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改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然而,在教育考试占据如此重要地位的今天,我国却存在着教育考试立法严重滞后,已有教育考试法律制度位阶低下,没有考试单行法律,教育立法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丰富教育考试立法的相关理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立法实践,明确教育考试过程中政府以及其他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专门的教育考试法律,使我国的国家考试立法具有系统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为我国国家教育考试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论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在阐释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制定一部国家教育考试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当前我国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美国、英国和日本在教育考试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并提出对我国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在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教育考试立法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国家教育考试立法进行探索和思考,提出我国国家教育考试立法应当确立国家教育考试法律原则,充实国家教育考试立法内容,强化国家教育考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建议;最后,通过对国内外教育考试立法理论进行系统研读、梳理、比较和评析,结合我国教育发展和教育考试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考试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法》)建议稿,为完善我国教育考试法律制度提供参考。